近日,佛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军地20部门联合出台《佛山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结合佛山实际,构建优待工作整体框架。《办法》明确了优待工作制定的主要依据和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基本原则。
《办法》提出了荣誉激励、生活、养老、医疗、住房、教育、文化、交通和其他优待等九个方面的优待内容;在兼顾普惠与贡献的基础上,统筹设计优待项目,明确了不同对象的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办法》结合佛山实际,明确优待对象范围是现役军人、佛山市户籍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三属”和“五老”人员。
《办法》建立了优待证件和优待动态管理等机制,明确优待对象享受优待的证件类型,完善奖惩措施,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基本构建起佛山市优待工作整体框架。
佛山都市医院作为医保定点医院,早已开通了军人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等服务。
为进一步增强佛山市广大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荣誉感,积极响应新政策,院领导高度重视,简化流程,深化细节,将我院各项优抚优待项目重新修订如下:
一、优惠对象
全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拥军优惠诊疗项目及流程
1.在我院一楼专用窗口,免费挂号,优先挂号、看病、检查、治疗、手术、取药。
2.免收住院押金,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入院等方面给予全程陪同、指引、导诊服务。
3.本人或配偶(女)住院分娩,可享受免费市内接送服务。
4.对于伤病残、老龄的,我院慢特病门诊优先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服务。
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
关爱退役军人,保障身心健康。
佛山都市医院将竭诚
为全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
拥军爱军我先行!
我服务!我光荣!
附:《佛山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实施办法》
第五章 医疗优待
第二十三条 市、区各级卫健部门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卫健部门组织医疗力量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巡诊工作。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65岁以上的失能、行动不便的优抚对象开展家庭医生巡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组织我市范围内的优抚医院为“三属”、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佛山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在现场人工挂号窗口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按政策享受优惠减免。
第二十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保障按政策享受优待。
第二十八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老年烈士子女、“五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保险费,由各区财政解决。
第二十九条 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第三十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在市内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根据医保规定的“个人自付”部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五老”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无能力支付的,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财政解决。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本地区医疗队为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开展送医送药活动。
第三十三条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军士、军队无军籍职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有这样一群人,在最美年华,
选择穿上军装,保家卫国。
把最美的青春奉献给祖国和人民,无悔一生。
和平年代,虽无硝烟弥漫,
但军人的责任和担当永在。
脱下一身绿色戎装,国家和人民不曾忘记你们
!!!